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3332号
青岛商益宏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BQ8XTE3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1008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0532-8707292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1008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100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2〕1008号
青岛商益宏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BQ8XTE3R)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11号3号楼1单元1704户)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11号3号楼1单元1704户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于2022年11月1日起走逃(失联)。
2.你单位经营期间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20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5份。2022年6月向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20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1982717.73元,税额合计257753.27元,品名为“木制家具”、“纸制品”、“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系统”等。
3.你单位开具发票后未进行申报,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存续时间短,无资金信息。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开具发票不进行申报,无正常企业的资金信息,无实际经营能力。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虚开发票行为”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对外开具给保定市邦悦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川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仁米城市配送有限公司、河口区六合永泰电器商店、嘉兴嘉再循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晋城市坤丰工贸有限公司、辽宁海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临沂蓝韵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祥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桐乡市轩鹏服饰有限公司、新疆浩康劳务派遣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鑫维林(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徐州顺心如意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1982717.73元,税额合计257753.2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2年3332号
青岛商益宏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BQ8XTE3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1008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0532-8707292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1008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100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三处〔2022〕1008号
青岛商益宏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BQ8XTE3R)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11号3号楼1单元1704户)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11号3号楼1单元1704户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已于2022年11月1日起走逃(失联)。
2.你单位经营期间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20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5份。2022年6月向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20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合计1982717.73元,税额合计257753.27元,品名为“木制家具”、“纸制品”、“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系统”等。
3.你单位开具发票后未进行申报,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无实际经营场所,存续时间短,无资金信息。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开具发票不进行申报,无正常企业的资金信息,无实际经营能力。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虚开发票行为”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对外开具给保定市邦悦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川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仁米城市配送有限公司、河口区六合永泰电器商店、嘉兴嘉再循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晋城市坤丰工贸有限公司、辽宁海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临沂蓝韵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祥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桐乡市轩鹏服饰有限公司、新疆浩康劳务派遣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鑫维林(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徐州顺心如意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合计1982717.73元,税额合计257753.2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