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优化完善和延续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保障各项政策落稳落好,青岛市税务局将于9月19日14:30至15:30通过互联网站(qingdao.chinatax.gov.cn)互动交流专区-在线访谈栏目举办“个税优惠如何享,你问我答促落实”在线访谈,个人所得税处柴桂梅副处长将与广大纳税人围绕个人所得税延续实施政策进行在线互动交流,欢迎积极参与!
主题:“个税优惠如何享,你问我答促落实”在线访谈
时间:2023年9月19日 14:30至 15:30
嘉宾:个人所得税处 柴桂梅副处长
主持人
2023-09-19 15:30:00
各位网民朋友,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嘉宾访谈就到这里。对于网民朋友提出的问题,访谈结束后可以在青岛市税务局互联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中查阅访谈实录;如果朋友们有新的问题,可以随时登录青岛市税务局互联网站(qingdao.chinatax.gov.cn)的“纳税咨询”栏目提交。感谢朋友们的热情参与!
柴桂梅副处长
2023-09-19 15:30:28
各位网友,衷心感谢您的热情参与,希望您继续关注青岛市税务局工作,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以纳税人缴费人满意为导向,分析研判并积极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开展精细服务,着力推进办实事解民忧。如果您仍有需求和意见,可随时通过互联网站等渠道与我们沟通交流。谢谢大家!感谢大家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李会计
2023-09-19 15:28:27
向柴桂梅副处长提问: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柴桂梅副处长
2023-09-19 15:29:11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换购咨询
2023-09-19 15:09:52
向柴桂梅副处长提问:我想问一下,换购房子退税申请有什么时间要求,是新房子办理房产证后多少天得去申请还是有什么具体要求
柴桂梅副处长
2023-09-19 15:23:48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退税政策。若您符合居民换购住房退税条件,可及时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个体工商户
2023-09-19 15:00:25
向柴桂梅副处长提问: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个体工商户,具体个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
柴桂梅副处长
2023-09-19 15:13:34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另外,现行政策还规定了退役士兵、重点群体、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残疾、孤老和烈属等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四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具体可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拨打12366纳税缴费热线咨询。
一半儿
2023-09-19 14:50:39
向柴桂梅副处长提问:与兄弟分担的赡养老人抵扣额,原来是两人各分担1000元,如无专门申请,现在是自动调整为每人1500元了是吧?
柴桂梅副处长
2023-09-19 14:58:10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个人
2023-09-19 14:45:22
向柴桂梅副处长提问:我想咨询一下,我婚后有套房子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以后想换一套,只写对象的名字,是不是可以享受换购退个税政策。
柴桂梅副处长
2023-09-19 14:53:26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因此,出售住房在夫妻一方名下,新购住房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适用换购住房个税政策。
刘会计
2023-09-19 14:35:18
向柴桂梅副处长提问:柴处长,您好!我想问一下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修改之后,多缴纳的税款怎样抵减,什么时候抵减,让员工现在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直接可以抵减吗?
柴桂梅副处长
2023-09-19 14:43:28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主持人
2023-09-19 14:30:00
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参与“个税优惠如何享,你问我答促落实”在线访谈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柴桂梅就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事项与网友在线交流!
柴桂梅副处长
2023-09-19 14:26:32
各位网友,大家好! 我是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柴桂梅,感谢大家参与在线访谈栏目。今年以来,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优化完善和延续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居民换购住房、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等事项。青岛税务部门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蹄疾步稳抓落实,稳步推动个税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就优化完善和延续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跟大家进行直接交流,在此,我真诚的欢迎大家通过在线访谈这一渠道,就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