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涛副处长
2023-11-07 15:27:24
各位网友,衷心感谢您的热情参与,希望您继续关注青岛市税务局非税收入申报缴费和服务工作,我们将从缴费人需求出发,进一步提高申报缴费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如果您仍有需求和意见,可随时通过互联网站等渠道与我们沟通交流。谢谢大家!感谢大家对非税收入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宋涛副处长
2023-11-07 15:14:24
根据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根据鲁财税〔2019〕19号,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宋涛副处长
2023-11-07 15:00:28
根据财税〔2019〕4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宋涛副处长
2023-11-07 14:49:0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宋涛副处长
2023-11-07 14:37:54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优惠政策仅针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免征的范围内。
宋涛副处长
2023-11-07 14:27:06
各位网友,大家好! 我是非税收入处宋涛,感谢大家参与在线访谈栏目。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缴费人需求,把优化政策落实作为高水平推进税费服务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目前,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主要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征、产教融合试点企业投资额抵减、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和分档减征等。为确保缴费人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我们推出了智能导税便捷化服务,实现优惠政策申报数据自动预填,同时,发挥大数据优势,为缴费人量身“体检”,定期对缴费人享受优惠情况进行梳理统计,筛选应享未享名单,定向推送服务提醒。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就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相关事项跟大家进行直接交流,在此,我真诚的欢迎大家通过在线访谈这一渠道,就非税收入申报缴费和优惠政策享受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