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腾骏鹏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CLA0N3H)纳税人(具体内容见附件):
1.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前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税务局主管税源管理部门领取通知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见附件。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青岛片区税务局
2025年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