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成名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1370211MA3RLT844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科决定对《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青黄税停票〔2025〕109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税源管理四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双珠路1818号)领取《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青黄税停票〔2025〕109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青岛天成名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青黄税停票〔2025〕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税源管理四科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