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事项通知书》(青黄税通〔2025〕 4382 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青黄税通〔2025〕 4382 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