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青黄税费征决〔2025〕2006号)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税源管理四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双珠路1818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青黄税费征决〔2025〕200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青黄税费征决〔2025〕200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2025年9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青黄税费征决〔2025〕2006号)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税源管理四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双珠路1818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青黄税费征决〔2025〕200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青黄税费征决〔2025〕200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