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税强催〔2025〕5号
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740356985M):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胶东税通〔2025〕10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伍佰柒拾伍万零叁佰零贰元伍角壹分(¥:5750302.51)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平朋
联系电话:053258861512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胶东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徐兆龙,张平朋(青税征:928100190279,928100210017)
二O二五年八月六日
胶东税强催〔2025〕5号
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740356985M):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胶东税通〔2025〕105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伍佰柒拾伍万零叁佰零贰元伍角壹分(¥:5750302.51)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平朋
联系电话:053258861512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胶东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徐兆龙,张平朋(青税征:928100190279,928100210017)
二O二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