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税强催〔2025〕1号
青岛芯恒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C1AADH3K):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胶东税通〔2024〕1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通过青岛电子税务局或到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胶州市兰州东路283号)缴纳欠缴的税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肆佰伍拾伍元零陆分(¥:15455.06)元和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徐兆龙
联系电话:58861518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胶东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徐兆龙,张平朋(青税征928100190279、青税征928100210017)
二O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胶东税强催〔2025〕1号
青岛芯恒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C1AADH3K):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胶东税通〔2024〕1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通过青岛电子税务局或到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胶州市兰州东路283号)缴纳欠缴的税款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肆佰伍拾伍元零陆分(¥:15455.06)元和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徐兆龙
联系电话:58861518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胶东税务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徐兆龙,张平朋(青税征928100190279、青税征928100210017)
二O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