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的规定,现将符合公告条件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截止2023年第一季度的欠缴税款情况 (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欠税公告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的规定,现将符合公告条件的企业、单位纳税人截止2023年第一季度的欠缴税款情况 (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欠税公告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