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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沧口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9-24 空格 来源: 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沧口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李沧税通〔2025〕1516号
 
青岛洁风高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DC9PB36)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捌拾贰万伍仟零贰拾陆元捌角肆分(¥:825026.84)元,限2025年7月2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税    目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税款滞纳日期

增值税

商业(17%、16%、13%)

2017-06-01

2017-06-30

825026.84

捌拾贰万伍仟零贰拾陆元捌角肆分

2017-07-18

合计金额

——

——

——

825026.84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沧口税务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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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沧口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9-24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沧口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青李沧税通〔2025〕1516号
 
青岛洁风高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DC9PB36)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捌拾贰万伍仟零贰拾陆元捌角肆分(¥:825026.84)元,限2025年7月2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税    目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税款滞纳日期

增值税

商业(17%、16%、13%)

2017-06-01

2017-06-30

825026.84

捌拾贰万伍仟零贰拾陆元捌角肆分

2017-07-18

合计金额

——

——

——

82502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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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沧口税务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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