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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9-29 空格 来源: 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九水税务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青李九税费征决〔2025〕006号
 
用人单位全称: 青岛恒和盛机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94EXYK34 
单位社保编号:13021070710173719791
单位医保编号:37052225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举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70213********6053
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东川路59号2号楼4单元602室     
  
青岛恒和盛机械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应缴未缴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1,658.24元,基本医疗保险费¥4,416.00元,工伤保险费¥194.26元,失业保险费¥485.76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6754.26元。
2025年8月8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李九税费限缴通〔2025〕006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李沧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地址:黑龙江中路617号)(大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柒佰伍拾肆元贰角陆分¥16754.2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李沧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税务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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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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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九水税务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青李九税费征决〔2025〕006号
 
用人单位全称: 青岛恒和盛机械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94EXYK34 
单位社保编号:13021070710173719791
单位医保编号:37052225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举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70213********6053
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东川路59号2号楼4单元602室     
  
青岛恒和盛机械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应缴未缴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1,658.24元,基本医疗保险费¥4,416.00元,工伤保险费¥194.26元,失业保险费¥485.76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6754.26元。
2025年8月8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李九税费限缴通〔2025〕006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李沧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地址:黑龙江中路617号)(大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柒佰伍拾肆元贰角陆分¥16754.26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李沧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税务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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