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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9-29 空格 来源: 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税务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青李九税费征决〔2025〕007号
用人单位全称:青岛音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9485XN2L
单位社保编号:130210603101607615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磊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370205********5538
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13号1号楼401-2室                
青岛音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应缴未缴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捌佰零柒元贰角贰分¥11807.22。2025年7月21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李九税费限缴通〔2025〕011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青岛市李沧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大厅(李沧区永年路27号)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大写)壹万壹仟捌佰零柒元贰角贰分¥11807.22。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李沧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税务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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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9-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税务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青李九税费征决〔2025〕007号
用人单位全称:青岛音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9485XN2L
单位社保编号:130210603101607615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磊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370205********5538
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13号1号楼401-2室                
青岛音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应缴未缴2025年4月至2025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捌佰零柒元贰角贰分¥11807.22。2025年7月21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李九税费限缴通〔2025〕011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青岛市李沧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大厅(李沧区永年路27号)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大写)壹万壹仟捌佰零柒元贰角贰分¥11807.22。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李沧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九水税务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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