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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兴隆路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4-24 空格 来源: 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青北兴税费征决〔20252
用人单位全称:青岛新惠康老年病医院 纳税人识别号:52370200MJD8422947
单位社保编号:37036072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根成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522********1897
单位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18号
青岛新惠康老年病医院:
经社保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11572.72元,工伤保险费¥1052.32元,失业保险费¥4706.11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17331.15元。
2025228日,我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北兴税费限缴通〔2025〕2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服务大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柒仟叁佰叁拾壹元壹角伍分¥117331.15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兴隆路税务所

20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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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兴隆路税务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4-24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北兴税费征决〔20252
用人单位全称:青岛新惠康老年病医院 纳税人识别号:52370200MJD8422947
单位社保编号:37036072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根成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522********1897
单位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18号
青岛新惠康老年病医院:
经社保部门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11572.72元,工伤保险费¥1052.32元,失业保险费¥4706.11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117331.15元。
2025228日,我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青北兴税费限缴通〔2025〕2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服务大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柒仟叁佰叁拾壹元壹角伍分¥117331.15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前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兴隆路税务所

202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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