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存在税款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供纳税担保,逾期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