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于你单位存在 违反税收管理 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向你单位出售发票并收缴你单位的空白发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1.收缴、停售发票决定书-青岛纽妙贸易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于你单位存在 违反税收管理 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向你单位出售发票并收缴你单位的空白发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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